宪法与现代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内生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文明新形态,不仅标定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向度,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着坚实的宪法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的一系列具有主体性和原创性的重要论述,为构建我国宪法文明新形态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宪法文明新形态的生成逻辑与本质内核
植根于中国社会土壤和发展道路的我国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这一生成演进逻辑决定了我国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不仅体现在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更在于其全面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与共同愿望,是一部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正是由于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因而,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既顺应了人类文明进步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更塑造了中国宪法文明新形态的本质内核。
中国宪法文明新形态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交织并行、同频共振,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核心要素、主体内容、本质要求的法治化凝练与规范化表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着根本法治保障,并以其独树一帜的创新性特质,展示了人类宪法文明新形态的中国方案。这一宪法文明新形态,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精髓和理论精华,秉持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扎根雄浑壮阔的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史,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拓展了宪法文明的历史纵深和理论内涵,凸显了中国宪法自身的精神气质与文化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魂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脉有机结合的法治结晶。
宪法文明新形态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我国宪法有着丰富的价值内涵、鲜明的精神标识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其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就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可以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宪法文明新形态的理论支点和价值原点。我国宪法不仅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出了明确宣示,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庄严承诺,而且对公民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了广泛而详细的列举并做了制度化的保障与落实;不仅重视通过促进生产力进步和物质文明建设来满足人民在物质生活层面日益增长的自然需求,而且重视通过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精神文明建设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从而在宪法意义上极大充实和拓展了“美好生活”的内涵与外延,构筑起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多维支撑体系。
立足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宪法不仅发挥着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传统立宪主义功能,建构起了系统完备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和人权保障法治体系,而且承载着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和历史使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是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我国宪法的恒定主题与主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强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的富强逻辑、民族的复兴逻辑、人民的幸福逻辑三者交融互动、相辅相成,本质上都服从于、服务于人民的幸福逻辑。因此,宪法对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回应,不是局限于对公民个体性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更着眼于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来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
宪法文明新形态的制度建构与实践范式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国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并通过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上成为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系统完备的科学体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立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确立了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国策,因此,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宪法全面、准确、完整地贯彻实施到治国理政的各方面全过程,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治方式得到全面贯彻,才能真正把我国宪法蕴含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引擎。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二个坚持”之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是宪法文明新形态中最具标识性和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和实践范式。新时代新征程上,正是由于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并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与实践伟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键就在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使宪法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转化为推动社会秩序维新与演变的强大动力。正所谓“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面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重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来源:《河南日报》(2026年01月09日11版)
统筹:吴 鹏
审核:张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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