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然而,科学决策面临着诸多复杂情况,其中,效率与伦理在特定决策情境中无法协调所引发的道德困境尤为突出。这种道德困境既源于价值上决策目的的对立,也源于认知上科学理性的局限性,以及制度上约束决策者的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从而导致科学决策出现决策目标异化、决策过程失范、决策后果责任模糊化等不良后果。疏解科学决策中的道德困境,需要在自利与同情、效率与道德之间寻求合宜性平衡。具体而言,即以“同情”与“公正的旁观者”夯实决策者的伦理根基;以“看不见的手”引导制度设计,实现自利与公利的激励相容;建立动态监测与修正机制,模拟“自然秩序”的演进理性。
【关 键 词】决策者;科学决策;道德困境;效率;伦理
【作者简介】吕凤娟(1992— ),女,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林志友(1970— ),男,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VRC015)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6)03-0067-07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科学决策作为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决策模式,是指依托客观数据和理性分析,最大限度地减少认知偏差与不确定性,形成最优行动方案。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国内外学界特别是国内学界对科学决策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技术工具赋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和制度流程优化(决策程序、责任追究等)层面,并取得了显著成果,而对于决策者在决策实践中面临的核心价值冲突(追求效率最优与履行伦理责任之间的深层张力)的根源剖析尚显不足,尤其缺乏从价值追求、认知局限与制度约束等多维度进行整合性研究的系统框架。在科学决策中,决策者往往无法忽略伦理道德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影响,在道德困境中难以权衡效率与伦理责任。本文基于功利主义与道义伦理的价值分野,结合科学理性的认知局限性与制度激励的现实约束,深入剖析科学决策中道德困境的根源及其目标异化、过程失范、后果责任模糊化等具体表现,进而提出系统性解决路径,以期弥补以往研究视角单一的局限,为构建兼具效率与伦理的科学决策范式提供新思路。
一、科学决策中效率与伦理的学理阐释
科学决策的本质在于运用理性方法,在多种可能方案中选择最优解,以有效解决公共问题、配置社会资源。在这一过程中,效率与伦理作为两大核心价值维度,既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又时常呈现紧张、对立状态。厘清二者在决策场域中的关系,是深入解析科学决策中道德困境的理论逻辑前提。
(一)效率在科学决策中的主导地位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意指对资源的有效和充分利用,能够实现资源的最大化配置。”[1]在科学决策中,效率强调目标清晰、方案可测、过程可控及结果可量化,通常被理解为以最小的成本(时间、财力、物力等)获取最大化的预期成果。效率因素在科学决策中的主导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决策必须考虑其投入产出比,避免浪费,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公共项目建设等领域,效率是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基础。二是应对复杂问题的现实需要。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决策者需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工具,快速分析海量信息,模拟方案效果,从而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三是绩效评估的制度化驱动。科层制管理体系常将GDP增长率、项目完工率、政策覆盖率等可量化的效率指标作为核心考核标准,这进一步强化了决策者对效率目标的追求,甚至奉其为决策的“指挥棒”。
(二)科学决策中不可或缺的伦理因素
科学决策中的伦理因素不同于以成本收益计算的效率,它聚焦于决策的价值正当性与各方利益的均衡性,是科学决策获得社会认同、实现公共价值的内在根基。“对‘伦理’的理解尽管在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有所差异,但达成一致共识的是,‘伦理’是人理,是‘人的确立、提升、实现的原理’。伦理的作用在于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追求社会生活中的合情理、合秩序。”[2]与效率的工具性导向不同,伦理关注的是决策的“应然”层面,即决策是否合乎道德准则、是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是否考虑长远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科学决策需要考量的伦理因素复杂而多元,往往难以量化,却深刻影响着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长远正当性,提醒决策者科学决策的最终目的并非效率本身,而是人的福祉与社会整体的良序发展。
(三)科学决策中效率与伦理的辩证关系
效率与伦理在理想状态下应相辅相成。一个符合伦理的决策能增强社会凝聚力,降低执行阻力,从而提升长期治理效能,而高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可为伦理目标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二者的统一建立在这样一个共识之上:效率是实现善治的工具,伦理则定义了善治的内涵。然而,在现实的决策中,二者的冲突更为常见:效率通常关注短期、显性的成果,而伦理责任则关乎长远的后果。另外,效率目标易于量化和考核,而伦理价值(尊严、信任、文化认同等)具有模糊性和主观性。因此,科学决策中的道德困境,本质上是效率的逻辑与伦理的逻辑在特定决策情境中无法协调的体现。决策者并不总是在“对”与“错”之间选择,更多时候是在“对”与“对”(两种均有合理性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这构成了科学决策最深刻的挑战。
二、科学决策中道德困境的根源
决策者在科学决策中常面临三重困境:功利与道义的价值冲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选择权衡以及奖惩制度与长远伦理目标的统一难题。简言之,科学决策中道德困境的根源在于,决策者既需要追求高效率以达成组织短期目标,又必须坚守伦理底线以维护长远利益与社会信任。
(一)价值上,决策目的存在对立
科学决策首先涉及决策目的,即为什么要进行决策,最终要实现何种价值目标。18世纪以来,“功利论”和“道义论”的哲学冲突便持续存在。
一方面,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论”者认为,行为动机在本质上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在于行为目的和行为结果。这在现代科学决策领域中,表现为一种强结果导向、量化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福祉最大化追求以及工具理性主导的方法论。它依赖于数据和模型预测,力求客观、高效地找到能带来最佳整体结果的方案。然而,这种方法也面临着量化局限、忽视公平正义、预测不确定性以及潜在道德风险等重大挑战,这些挑战正是被“道义论”哲学着重批判的焦点。
另一方面,以康德为代表的“道义论”者认为,道德行为的动机是善良意志。康德特别强调,道德义务是理性发出的“绝对命令”,而非依赖于行为后果的评价,因此,人只有在具备自由选择的能力时,才能真正履行道德法则。简言之,“行为不受任何爱好的影响,完全出于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3]。“道义论”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与功利主义形成鲜明对比,其核心在于行为动机的纯粹性、对普遍道德法则的遵守以及对作为目的的人的尊重,而非行为的结果。在算法主导决策的时代,“道义论”能够助力决策者抵制纯数据驱动的功利计算,遏制技术理性异化,防止效率至上主义将人工具化。“道义论”迫使算法决策从“实现目标”转向“道德正当”,为代码社会确立“人是目的”的终极坐标,使科学决策更加人性化。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决策者光靠个人知识和管理经验已经很难对一些涉及面广、纷繁复杂的事项作出科学决策”[4]。同时,决策者又兼具效率代理人与伦理责任主体双重身份。作为效率代理人,决策者需要运用算法、量化模型等技术工具高效达成预设目标,及时对效率与量化结果进行评判,契合功利主义逻辑,驱动其追求最优解。然而,作为伦理责任主体,决策者必须遵循道德法则,尊重人的尊严与权利,维护难以量化的公平正义。“道义论”主张人非工具,要求决策者以伦理“罗盘”审视算法,当“最优方案”隐含歧视或侵权时,须勇于质疑效率至上。因此,科学决策的道德困境本质上是决策者的双重身份无法兼容,决策成为哲学立场的“血腥角斗”,而对二者的调和,则是实现真正人性化科学决策的关键。
(二)认知上,科学理性存在局限性
“何谓科学理性?概括来说就是人类合规律性实践活动表现出来的认知能力、分析方法和评价尺度。”[5]科学理性作为决策的核心工具,赋予人类认识规律、推动发展的强大能力。然而,科学理性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其负面效应限制了人类向对象世界进行更深入的探寻,深刻影响着决策者的判断与行动。
首先,科学理性在价值判断上存在先天不足。它本质上是价值中立的,它擅长回答“是什么”(事实)和“如何做”(技术可行性),却难以回答“应该是什么”(价值判断)和“为什么应该这样做”(伦理指向)。决策者在运用科学成果(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工具,或某些被视为确凿的科学论断与研究结论)时,必须直面深刻的价值冲突:个体自由与公共安全何者优先?效率与公平如何取舍?短期效益与长期风险怎样平衡?科学本身并不能回应这些价值难题,因为任何算法都不是凭空产生或价值中立的,它们自带价值负荷与价值选择。算法模型往往反映出设计者和开发者的意图与取向,而在初始阶段,设计者往往难以预判其伦理后果,只能以可量化的效率数据作为核心决策依据,从而可能埋下价值冲突的隐患。
其次,科学理性的认知过程本身具有内在的不完备性和历史局限性。“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人类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是人类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任何科学理论、任何理性主导模式都是人类思维、认识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因而都存在着局限性。”[6]究其原因,一是人类受限于观测技术、实验手段和理论模型的发展水平,科学在特定历史阶段对世界的认识必然是不完全的,科学对世界的认识必然存在盲区。二是科学理论本身具有可证伪性和可更替性,今天的真理可能被明天的新证据推翻,这使得基于当前认知的决策隐含未知风险。三是决策者自身的认知局限,“领导者因自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经验教训而对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有想当然的心理趋势,从而在决策中呈现出一意孤行的状态”[7]。科学理性的这种历史性和条件性,使其在面对高度不确定性特别是前所未见的“黑天鹅”事件时,预测和指导能力显著下降。决策者若过度依赖当前的科学结论,视其为绝对权威或最终答案,反而可能阻碍其对潜在颠覆性变革的认知,从而在深层次上限制对世界复杂性的探寻。
再次,科学理性易导向工具理性膨胀。在现代社会中,工具理性膨胀是指过度或片面追求实用性和效率,忽略目标和价值的考量,导致社会关系的物化和人的异化现象,诱使决策者过度依赖技术方案而忽视终极目的。“科学理性是追求‘真’的认知理性,只在于求真,只是关注世界图景的简化模式,即只是对研究对象或过程的抽象或近似的描述”[8],其核心优势在于其分析、还原和量化能力,擅长将复杂事物分解为更小的、可研究的单元,追求效率、精确与可控,决策者易被其强大的工具效能吸引,专注于“是否可行”与“如何高效实现”,而技术方案常忽视情景复杂性(社会结构、人文精神等)。例如,为缓解城市拥堵而引入全面智能交通监控,这一决策可能高效解决交通问题(工具理性目标达成),却可能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社会信任感的侵蚀(价值理性失落)。同时,工具理性膨胀还会导致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形成路径依赖。一旦某种技术方案在过往决策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决策者就容易在后续决策中不假思索地继续沿用,不再深入思考其他可能更符合伦理价值的方案。然而,社会是一个由众多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个体和群体组成的复杂系统,其中涉及大量的情感、价值观、文化传统和社会规范等因素。“按照惯例”这种路径依赖使得决策过程变得僵化,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伦理要求。
(三)制度上,约束决策者的机制不完善
“发生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后,决策者之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就在于现行制度对决策者缺乏约束和惩处。”[9]当制度仅以可量化的效率为奖惩基准,对决策者的伦理失范行为既缺乏刚性约束,又无实质惩处时,道德风险便必然失控。
首先,伦理问责标准模糊且执行力较弱,纵容决策者规避道德责任。现有制度虽包含对经济腐败、安全事故等显性问题的追责条款,但对隐性伦理伤害(政策加剧贫富分化、破坏文化传承、侵蚀公民尊严等)既无认定标准,更无处罚细则。有的决策者认为,只要数据(GDP增速、疫苗覆盖率等)达标,即使手段违背程序正义或损害弱势群体利益,亦不会受实质惩戒。例如,一些地方强制征地虽提升基建效率却践踏农民权益,而涉事官员仅需出示“合法手续”即可免责,这种“伦理无成本”的制度环境,实质上是鼓励以效率之名为道德沦丧“开绿灯”。
其次,“集体决策”机制异化为责任溶解池,从而削弱了参与决策的个体承担责任的勇气。众所周知,“以个体理性为主导的决策制度的本质特点是强调个体对决策任务和决策责任的明确承担”[10],一旦个体决策付诸实践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将直接由决策者个人承担;然而,以“集体决策”为主导的决策制度强调集体根据自身职能对各环节工作任务进行集中化处理,一旦集体的决策付诸实践出现问题,责任划分将难以界定。如高污染项目上马引发公众谴责,决策参与者可借“程序合规”推诿,最终形成“人人签字却无人负责”的荒诞局面。更有甚者,制度缺乏对决策链条(谁提议、谁论证、谁拍板)的追溯机制,使伦理追责止于抽象组织。这种制度性责任蒸发,彻底扼杀了决策者的道德自律意识。
再次,惩处机制中群众参与缺位,唯“当前数据”为奖惩标准,从而忽略长远的伦理后果。在领导考核时,这种倾向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重眼前、轻长远,重个人、轻集体,重上级、轻群众,重显绩、轻隐绩……种种扭曲政绩观虽表现各异,但都会给地方或行业长远发展留下祸害和隐患,引起群众强烈不满”[11]。然而,惩处机制与群众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剥夺了社会对决策者伦理失范的矫正能力。群众虽为决策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却因制度性参与壁垒(专家论证黑箱、听证会流于形式等)而较少参与决策监督。即使群众通过上访、舆论揭露决策伦理问题,对决策者的惩处依然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难以形成震慑效应。诸如应对常见的“住房工程烂尾”问题,群众即使联名举报,甚至请求社会主流媒体监督报道,最终问题也鲜有结果。惩处机制常规适用于政府机关内部自我消化,很少将违规决策者移交群众审判,难以形成震慑效应。惩处机制不应只限于上级对下级、平级对平级,还需赋予群众应有的地位,当惩处制度切断群众伦理诉求与惩处权的连接时,就会成为对道德投机者的变相赦免。
因此,一旦制度不足以有效约束决策者,加之群众参与决策监督的渠道不畅,决策者就可能依仗制度漏洞逃避责任(“集体决策”“分摊罪责”“探索性改革”等),最终形成“效率至上无人担责,伦理崩坏无需买单”的恶性循环,导致科学决策因缺乏有效制约而偏离公共伦理轨道。
三、科学决策中道德困境的表征
科学决策高度依赖数据模型、量化指标与技术理性,试图以客观性排除主观偏见。然而,这种对工具理性的过度推崇,会导致价值理性被系统性遮蔽,使决策从服务于人的终极目标异化为对效率、绩效等数字指标的机械追逐,导致决策目标异化。其过程倚重程序正义与算法黑箱,极易在价值中立的外衣下形成伦理真空,忽视弱势群体的诉求与长远道德风险,造成过程失范。同时,集体决策与分工机制模糊了个人的道德主体性,使得责任难以追溯和无人承担,最终导致责任溃散,陷入“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困境。
(一)决策目标异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在数智时代,数据是决策的基础,“随着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等技术的不断进步,政府部门在面对海量异构数据时,已能超越传统的统计分析方式,实现自动化、实时化、精准化的智能处理”[12]。技术变革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更精密的分析工具,如大数据模拟、因果推断模型,推动政策制定从依赖经验直觉转向数据驱动的理性范式。
与伦理相较而言,效率更加直观,科学决策的制度设计更加青睐便于考核、比较与问责的效率数据,从而使决策目标向数据指标倾斜。一方面,将可量化目标(GDP增速、疫苗覆盖率、项目完工率等)作为绩效标尺,这种数据至上主义迫使决策者将复杂社会价值压缩为数字游戏,最终走向“量化暴政”。另一方面,短期主义碾压长期责任,追求短期效率。“政府官员面对短期利益的诱惑,需要超出通常的资源把‘政绩工程’做得完美,从而得到领导认可、得到晋升的机会”[13],将不可测量的伦理维度(人格尊严、文化认同等)排除在决策视野之外,最终导致资源向“易出政绩”领域倾斜,而关乎人类本质的价值被系统性遗忘。当决策目标异化为效率数据的增长时,决策者必然将生态透支、社保亏空等长期代价折现为当前发展的“燃料”,使可持续发展沦为口号,科学决策在效率狂欢中埋下系统性崩溃的引信。
(二)决策过程失范
决策过程作为科学决策的核心环节,不仅是目标与结果联系的桥梁,更是承载价值理性与伦理考量的关键载体,其一旦失范,将导致严重后果。决策过程失范的深层原因,源于决策者的思维困境。在高度复杂和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中,决策者常陷入一种“科学理性”的迷思,即过度依赖可测量、可计算的技术工具,试图以此规避主观判断的责任和风险。这种思维模式导致对惯例和既定程序的严重路径依赖。决策者习惯于沿用过往被验证有效的模型与方法,将其视为“金科玉律”“尚方宝剑”,却忽视了时代语境的剧烈变化。新的社会伦理议题(基因编辑、人工智能伦理、数据隐私、生态正义等)不断涌现,其复杂性和价值冲突远超传统技术模型的解决范围。然而,决策者的思维定式使其更倾向于将这些问题强行塞入旧的、熟悉的技术框架中处理,而不是进行根本性的伦理反思。这种思维的惰性与滞后性,使得决策者在面对新挑战的决策过程中,从源头上就缺乏应有的伦理敏感度和创新性,为决策过程的失范埋下了伏笔。
决策过程的失范,直接体现在对程序正义和算法黑箱的过度倚重,这二者共同编织了一件价值中立的科学外衣,却在内部形成了伦理真空。表面上,决策过程遵循着既定的流程,从问题提出、方案制订到评估选择,每一步都看似严谨有序,实际上,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时间,这可能会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过度追求程序正义可能会延误决策时机,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决策者为了提高决策效率,程序本身的设计会舍弃不易考量的伦理机制,如伦理审查、多元价值辩论,即使流程看似正当、符合技术规范,其内在逻辑也天然排斥了伦理价值的充分讨论与整合,导致决策过程在核心环节出现伦理盲区或真空。算法黑箱则更进一步将决策权交给一个无法被常人甚至决策者自身完全理解的复杂模型,“在数智时代,虚拟空间匿名的‘人类—机器—人类’互动模式缺失了生动且真实的交流场景,进而引发人们道德情感的淡漠”[14],其输出结果却被奉为“客观数据结论”。这两种机制的结合,为决策者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责任规避工具。他们可以声称自己“只是遵循了流程”或“完全信赖了科学的算法”,从而将自身的价值判断和伦理责任转移给冰冷的程序和机器。其后果是,决策系统性地忽视了那些无法被量化的因素,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求和长远的道德风险,如社会结构的撕裂、环境的不可逆破坏等。最终,决策过程虽然在技术上无可指摘,在伦理上却彻底失范。
(三)决策后果责任模糊化
在科学决策中,从问题提出、方案制订到最终实施涉及多个环节与众多参与主体,那么决策后果由谁承担?责任划分如何进行?“会议纪要”和“领导小组”等制度设计,本意是汇聚集体智慧,但是不可避免地使个人责任在集体名义下溶解。当“签名”成为责任的分摊仪式而非担当时,决策者便获得“制度性纵容”而肆意冒险。伦理代价由抽象组织承担的现实,彻底消解了官员的道德自律动力,加之当前决策机制中责任的界定极为模糊,导致在出现伦理问题或决策失误时,很难明确究竟谁该承担责任。事实上,“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追责结果,都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追责对象,也就是由当初的决策主体来承担”[15]。
众所周知,当一项决策在未来被证明存在伦理上的不当或缺陷时,试图追溯并追究当初决策主体的责任往往会面临巨大困难。一方面,“重大决策失误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决策失误的影响一般在较长时间后才显现,这给责任追究造成很大困难,决策失误无人承担责任成为问责难题”[16]。在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从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到最终运营可能经历数年甚至数十年,其间可能经历了多届领导班子更替、多个团队参与不同阶段的工作。当项目后期出现诸如质量隐患、对周边环境长期负面影响等问题时,很难确定是哪个阶段、哪个人的决策导致这些问题,这时的责任主体就很难断定。随着时间推移,相关的文件、记录可能缺失或不完整,进一步增加了责任追究的难度。另一方面,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看似把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长远地统一起来,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诸多现实阻碍。“就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而言,其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内的相关机关对决策者展开的责任追究,它是一种典型的自我监督、自我追责模式。”[17]这种单一责任追究制使追责明显缺乏全面性与公正性,实际上很难约束决策者。同时,决策责任追究缺乏动态性与持续性。决策是动态过程,现有的追究机制只关注最终结果,忽视各环节,对伦理问题和潜在风险缺乏发现与纠正机制,追究多为一次性处理,缺乏后续跟踪评估。这使得决策者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决策后果责任模糊、科学决策中的道德困境加剧。
四、科学决策中道德困境的疏解
科学决策中的道德困境,核心在于效率与伦理的冲突。但事实上,效率与伦理并非截然对立,而是人类社会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两种力量。疏解科学决策中的道德困境,需要在自利与同情、效率与道德之间寻求合宜性平衡。
(一)以“同情”与“公正的旁观者”夯实决策者的伦理根基
在科学决策中,决策者往往陷入工具理性的窠臼,忽视决策的伦理关怀与社会影响。因此,疏解道德困境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决策者的道德情感与价值判断能力。
一方面,决策过程应嵌入“同情”的实践机制,这里的“同情”不仅是情感共鸣,更是社会合作的纽带。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人,不管被认为是多么的自私,在他人性中显然还有一些原理,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属于这一类的原理,是怜悯或同情。”[18]2这种“同情”能力是人类道德判断的基础。在决策设计中,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使决策者能直接倾听多元群体的诉求,尤其是那些容易被数据模型边缘化的声音。通过听证会、社区对话和数字平台互动,决策者能够增强对民众处境的同情和理解,在效率追求中注入伦理温度,避免决策成为冷冰冰的数字游戏。
另一方面,决策者作为科学决策的核心,其伦理素养与价值判断力直接关乎决策的导向与成效。决策者应内化“公正的旁观者”机制。“公正的旁观者”在斯密的同情发生机制中扮演着最终审判者的角色,它是斯密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抽象出的一个理想概念,也是斯密追求道德判断客观化的一个逻辑结果[19]。在没有“旁观者”的情况下,个体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宜,需要问“自己心目中的法官”,即心目中“公正的旁观者”。因此,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应置身于他人处境,并从一个理性、公正的旁观者的视角来评价自身行为。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需通过伦理培训、情境模拟与案例反思主动构建这一内在道德审查机制。例如,在面对一项可能提升效率但牺牲弱势群体利益的政策时,决策者应自问:“如果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置身于受影响者的位置,是否会认同这一决策?”这有助于打破“数据至上”“唯效率论”的迷思,使决策回归对人的尊严与权利的尊重。
(二)以“看不见的手”引导制度设计,实现自利与公益的激励相容
决策者内心的价值“拉锯”,正是功利主义与道义伦理在具体情境中的哲学对立。亚当·斯密指出: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18]14。这表明,自利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力,但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模拟“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能引导其促进社会公益,使决策者在追求个人或组织目标时自动符合伦理责任。
在科学决策中,若制度仅以短期效率为奖惩基准,决策者必然在“效率代理人”的角色中滑向道德失范,因而应重构决策绩效考核体系。这就需要在干部晋升和绩效评估中,突破“唯GDP”“唯量化指标”的狭隘框架,引入反映社会公平、环境可持续、公众满意度等伦理维度的综合指标。可以尝试将一项政策的长期社会影响、文化保护成效、代际公平性纳入考核权重,这样决策者出于自利的打算(升职、声誉等)便会主动权衡效率与伦理。
用制度筑牢决策伦理底线防火墙,强化决策问责的刚性约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新的伦理问题不断涌现,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挑战。当前,决策责任模糊化的问题源于伦理问责的缺失。首先,需要明确责任链条与终身追溯机制,实行重大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签名负责制,清晰记录每个关键环节(提议、论证、咨询、拍板)的具体责任人及其意见。其次,建立基于个人签名的决策终身追溯机制,明确决策链条中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破除“集体决策”导致的责权稀释。再次,对于造成重大伦理损害的决策,即使程序合规,也需依据斯密所说的“公正”原则予以惩处,使决策者意识到伦理失范的成本高于效率收益。
(三)建立动态监测与修正机制,模拟“自然秩序”的演进理性
社会秩序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既受“看不见的手”引导,也受道德情感的约束。科学决策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需建立一种能够持续监测、反馈和修正的机制,以应对效率与伦理在长期视野下的张力。
一方面,构建多维度伦理风险监测体系。在决策中,应开发融合效率与伦理的动态监测指标,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实时扫描决策执行中的异常信号,如社会不满度攀升、环境退化、文化冲突等。通过设定伦理风险阈值,生成预警报告,确保决策者能及时调整方案,避免效率目标侵蚀社会认可度。
另一方面,强化决策的反馈与自我修正能力。社会进步依赖于经验的积累与制度的调适。决策监测机制应嵌入“干中学”的理念,定期对决策后果进行回溯评估,吸收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从“公正的旁观者”视角进行伦理审查。将伦理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干预嵌入决策执行及效果显现的全过程,通过系统化监测、快速响应与持续优化,为决策伦理构建全周期防御屏障,从源头降低伦理失范风险,保障科学决策在效率与伦理间的动态平衡。若伦理风险监测机制发出预警,决策者应主动修正,而不是以程序合规为借口回避责任。这种动态调整机制,体现了斯密所倡导的合宜性——在变化中寻求适度与平衡。
科学决策面临的道德困境是现实中追求效率最优和伦理尽责之间的较量。本文通过剖析其哲学根源与现实表征,借助亚当·斯密“同情”机制与“看不见的手”的双重理论视角,论证了效率与伦理实现辩证统一的可能路径。唯有将伦理价值嵌入决策全过程,方能使科学决策在理性工具的“浪潮”中始终锚定价值的“灯塔”,真正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人民福祉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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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姜佩亚